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尸体应当在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