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养犬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尸体应当在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