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养犬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养犬人、携犬人有下列行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占用公共区域养犬;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随意扔弃犬只尸体。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