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养犬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犬收容站,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