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和照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设置者应当及时维修。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