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广告和照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批准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设施上以及居民区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