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三)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积雪残冰;(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