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外立面出现残损、变色、污渍等影响市容美观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