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的,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吸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