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