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管理者未按照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