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供水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物管线、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配备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