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丢弃动物尸体;
(四)从房屋内和行驶的车辆上向外抛洒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六)在规定地点外堆放建筑垃圾,废弃家具、家电等物品;
(七)不及时清除所饲养宠物的粪便;
(八)携带除工作犬外的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