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的收集、运输管理和处置设施建设,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