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污水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等各项卫生工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卫生条件,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应当符合无害化标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