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完善,环境整洁;
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运输体系完善,收集运输设备设施密闭化,垃圾日产日清;
公共厕所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数量足够,保持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水面、绿地定时进行养护清洁,保持整洁美观;
集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活禽经营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居民区庭院、楼道保持干净卫生。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