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治理规划,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