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条有效公民有参加本单位和社区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