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标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