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二)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三)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