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二)未依法设置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制定电梯突发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