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住宅小区单元业主达到单元业主总数五分之一)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