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放开检验检测市场准入,允许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检验活动。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
(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保单位执行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