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变更在用电梯维保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在电梯轿厢内明示更新后的维保信息,并在三十日内持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