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使用专用票据,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使用情况,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