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维保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日常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实施维保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至少一人持证,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保作业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四)配备远程监测系统,真实记录维保过程和结果,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确认签字,建立维保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出客观记录;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市区内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一小时;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

(九)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十)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