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