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资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报检、档案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事故处理、考核奖惩等)以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在电梯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后,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并长期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梯台账和技术档案;

(四)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协助做好电梯的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并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

(五)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七)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和电梯维保单位名称、抢修电话等信息;

(八)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九)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二)住宅小区和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时段安排专人值守;

(十三)制定房屋装修期间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制止违规乘用电梯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