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审核、监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四)建立推进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五)制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的合作制度,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撑;
(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智慧城市推进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