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县(区)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