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以下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是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