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