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并可以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

饲养宠物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处每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