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物品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或者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的,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六)乱倒乱扔垃圾、粪便,乱倒、乱排放污水,或者乱抛大件生活废弃物、动物尸体以及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倾倒量大、危害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在街道或者公共场地焚烧、丢撒冥纸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八)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的,处每辆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