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意识,对在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