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