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