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观测场周边一千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与观测场距离十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观测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三)在观测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四)在观测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五)在观测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一米的树木和作物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