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八百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与观测场距离八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一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