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