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或者在检验中不符合技术规范、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资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