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