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