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