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