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