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同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于环境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告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