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