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