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