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